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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423执865号

陈维安、清原满族自治县救助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1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维安;清原满族自治县救助管理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423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陈维安,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救助管理站,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维安与清原满族自治县救助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绍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