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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83执219号之二

张玉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29
所属地区
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玉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483执219号之二移送部门: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庭。

被执行人:张玉忠,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庐山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2019)赣048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张玉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本案目前不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2020年6月1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移送部门移送执行标的款19474元,截至2020年6月2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9747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本案除随案移送的被执行人OPPO手机一部以外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部门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部门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移送部门履行债务的义务。移送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移送执行。再次移送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小金

审判员  黄 达

审判员  罗光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