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903执536号

邓灿辉、赵红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灿辉;赵红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903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邓灿辉,男,汉族,1962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群,湖南省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赵红日,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灿辉与被执行人赵红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红日已部分履行还款义务,且申请执行人邓灿辉与被执行人赵红日于2019年6月22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903民初57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立文

审 判 员  李科举

审 判 员  龚盛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毛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