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02民初2965号
原告:韩景俊,男,1956年5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梅宇航,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韩景俊与被告梅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韩景俊以原、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景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景俊负担。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忠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