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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02民初2965号

韩景俊与梅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0-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景俊;梅宇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02民初2965号

原告:韩景俊,男,1956年5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梅宇航,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韩景俊与被告梅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韩景俊以原、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景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景俊负担。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忠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