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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7执22号

安徽省望江县鑫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望江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望江县鑫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望江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22号

申请人:安徽省望江县鑫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回龙东路**,机构代码:913408277918741172。

被执行人:安庆市望江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小北门街代表人:蒋初明,机构代码:913408277585178635。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望江县鑫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望江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望江县法院作出的(2018)皖0827民初1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827执22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叶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