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11号
申请人:王友东,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执行人: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望江县华阳镇雷阳路棉花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江根华,机构代码:91340827704947489H。 申请执行人王友东与被执行人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望江县法院作出的(2017)皖0827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827执11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叶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