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31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封国军,男,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平山县人。
被执行人:封海军,男,1959年4月15日生,汉族,平山县两河乡胡村人
被执行人:李书云,女,196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关于申请执行人封国军与被执行人封海军、李书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3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封海军、李书云给付封国军砖、沙款12783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封海军、李书云名下的车辆、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收益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平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1执5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生
审判员 崔新民
审判员 范风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穆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