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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1执539号

封国军、封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8-08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封国军;封海军;李书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31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封国军,男,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平山县人。

被执行人:封海军,男,1959年4月15日生,汉族,平山县两河乡胡村人

被执行人:李书云,女,196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关于申请执行人封国军与被执行人封海军、李书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3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封海军、李书云给付封国军砖、沙款12783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封海军、李书云名下的车辆、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收益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平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1执5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生

审判员  崔新民

审判员  范风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穆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