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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30执277号

广昌县众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枚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1-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昌县众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枚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30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广昌县众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581645172G。

法定代表人:饶英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枚生,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广昌县。 本院依据于2017年8月16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1030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枚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枚生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枚生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枚生名下位于广昌县盱江镇卖竹坪14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广国用(2007)字第1381号】及【广房权证(2007)旴字第020296号,建筑面积:1109.72㎡】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张枚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枚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枚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智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