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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3民初828号

贺银钟与贺三行、太平洋财保子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贺银钟;贺三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23民初828号 原告贺银钟,男,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淮宁湾乡东坬村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王志靓,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三行,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子长县安定镇白家崖村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博爱医院旁。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银钟与被告贺三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子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徐坤森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刘建忠、

人民陪审员封帅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坤森

审 判 员  刘建忠

人民陪审员  封 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姬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