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05725562U,地址:上高县城敖山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王欣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禾秀,女,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3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禾秀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杨禾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禾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杨禾秀的银行存款1143015.34元及利息、执行费13830.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