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雷有录,男,土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青海省祁连县人,住青海省祁连县。 被执行人马进龙,男,汉族,1956年7月8日出生,甘肃省临夏县人,住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雷有录与被执行人马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20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马进龙偿还原告雷有录货款18000元,于2018年7月15日前付5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1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雷有录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8日、2019年6月18日,本院分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并于2019年6月2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进龙名下的银行账户,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3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进龙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4.2019年5月2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房地产信息。 5.2019年6月6日,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马进龙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19年6月21日,本院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6750元,未能执行到位167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马进龙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执行助理曹宁
书记员高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