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524执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都古仍与被执行人青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都古仍;青海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24执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都古仍,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青海,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古仍与被执行人青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524民初1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因被执行人青海不在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地址居住,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未能送达。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通过公告送达向被执行人青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所限定时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3月17日、2019年5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五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了账户,账户内余额过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青海在茫汗信用社“一卡通”账户。 4、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土地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土地。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9)内0524执3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布 仁 仓

审 判 员 王 永 胜

审 判 员 张 志 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   英

书 记 员 斯琴巴特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