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陕0404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仁军,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山东省蓬莱市,2018年9月4日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新龙,男,1983年7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2019年6月12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仁军、胡新龙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仁军、胡新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胡新龙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联系的方式销售假药。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胡新龙通过微信以12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销售一盒“美国伟哥”,赵某某服用后感觉身体不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8月15号,被告人胡新龙在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家中被抓获,当场从其家中扣押“万艾可”、“金牌玛卡”、“美国金伟哥”等14种壮阳药。后经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扣押的壮阳药应按假药论处。自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纪仁军通过QQ等社交软件联系的方式销售假药,期间向被告人胡新龙销售过假药。2018年9月3号晚,被告人纪仁军在位于山东省蓬莱市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的家中被抓获,当场从其家中扣押“中药伟哥”、“黄金玛卡”、“金枪不倒”等18种壮阳药。后经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扣押的壮阳药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胡新龙、纪仁军的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出售假药的事实,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3、书证。(1)公安机关的受理案件登记表、侦破报告、抓获经过。证实案件侦破及被告人到案情况。(2)被告人胡新龙、纪仁军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扣押涉案物品、被告人辨认及送检的情况。(6)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证实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的物品经认定后应按假药论处。(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存在出售假药的事实。(8)刑事判决书及案卷材料。证实被告人纪仁军曾向胥鹏销售过假药。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仁军、胡新龙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已触犯刑法,构成销售假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仁军、胡新龙销售假药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纪仁军、胡新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仁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胡新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磊                                 
人民陪审员  陈  平                             
人民陪审员  贺多娇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武  鼎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