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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民初5931号

缑国恩与周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缑国恩;周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526民初5931号

原告:缑国恩,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凤森,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建设,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缑国恩与被告周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缑国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凤森,被告周建设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缑国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周建设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2018年4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周建设辩称,原告所说的20万,是投资的股份。以前我不认识原告。原告知措我羊卑有个项目,原告求着我进行投资。原告这20万只是从我手里过一下,20万元不是借款,我不应当偿还原告。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30日、2018年3月31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分两笔向被告账户转账20万元。2018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00000.00元),借款人:周建设2018年4月2日。”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部分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据一份及转账记录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及时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缑国恩诉请被告周建设偿还借款20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周建设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及转账记录可以证实,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周建设支付利息,其利息可按照6%月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周建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周建设称本案20万元非借款系合伙股金,没有供书面合伙协议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建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缑国恩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周建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缑国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周建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研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