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1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陵瑞志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其林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94289728P(1-1)。
法定代表人:喻志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盟,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熊宗友,男,汉族,1961年12月21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南陵瑞志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熊宗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熊宗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熊宗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5823.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