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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4执700号之一

史海军、金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2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史海军;金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700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金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史海军,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4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8日对该罚金案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0000元,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史海军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史海军除银行存款7534.75元已强制扣划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黄守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