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700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金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史海军,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4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8日对该罚金案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0000元,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史海军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史海军除银行存款7534.75元已强制扣划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黄守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