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执恢220号
申请执行人:杜宁波,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赵亮,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宁波、王晓莉与被执行人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杜宁波与被执行人赵亮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川1921执22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灿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