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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执恢220号

申请执行人杜宁波与被执行人赵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宁波;赵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执恢220号

申请执行人:杜宁波,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赵亮,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宁波、王晓莉与被执行人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杜宁波与被执行人赵亮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川1921执22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灿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