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2019)内2222执711号 申请人白城姜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法定代表人姜岩。被执行人宝成,男,蒙古族,1980年7月25日出生,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新佳木苏木新发嘎查。 本院在执行白城姜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宝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城姜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2民初15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案款20499.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1、于2019年1月29日送达向被执行人宝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风险告知书及传票;2、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6月22日两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3、于2019年6月22日查询房产信息;4、被执行人已给付16000.00元,欲和解,但申请人不同意;经查被执行人宝成目前无其他可共执行财产。申请人白城姜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宝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宝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长 马 明 审 判员 吴秀 春
审判员 齐 苏美 娅 二〇一九年六 月二十二日 书 记员乌日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