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5767号
申请执行人:马跃鹏,男,汉族,1993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执行人:北京天成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住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杨立,董事长。马跃鹏申请执行北京天成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17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跃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天成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工资56050元、返还马跃鹏2018年11月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1229.43元、支付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22日出差费94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天成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成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跃鹏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天成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马跃鹏申请执行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工资56050元、返还马跃鹏2018年11月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1229.43元、支付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22日出差费94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天成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跃鹏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天成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天成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跃鹏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跃鹏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成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元凯
审判员刘亚东
审判员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瑞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