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222民初1886号原告黄海蓉,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新县。委托代理人朱纯勇,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新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严献银,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新县。被告严慧云,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被告严献银的女儿。共同委托代理人费明园,黄石市太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黄海蓉诉被告严献银、严慧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明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海蓉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纯勇、被告严献银、严慧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费明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海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在湖北省省级报刊登报陪礼道歉;2、请求判令被告严献银、严慧云共同赔偿原告垫付的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等合计10,93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严献银、严慧云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日,我开始接手阳新县光××广场××楼的内衣店,被告严慧云同在阳新县光××广场××楼经营内衣店。2019年3月29日,被告严慧云指使被告严献银带着几个社会闲散人员冲入我店里,对原告店内的柜子、商品等一顿疯狂打砸,对原告黄海蓉及店员鲁娟进行殴打,将原告鲁娟打成“右侧腕部挫伤”。造成原告及店员鲁娟受伤及财产损失。事后,因二被告拒绝赔偿,故引起纠纷,现起诉来院。
被告严献银、严慧云辩称,1、原告的第一请求属于无理要求,原告违反商场管理规定,私设路障,而且被告对原告进行多次劝阻,且已通过公安部门的处理,不应当再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2、公安部门已阐明,原、被告之间未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叫社会闲杂人员参与打架,原告无法代表案外人鲁娟参加诉讼,对于原告的柜子、内衣损毁,被告可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告应当恢复原状,不应当在此设置障碍物,影响公共的利益;3、原告有错在先,被告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同在阳新县光××广场××楼经营内衣店,两店相邻,经常因原告的柜子摆放问题多次发生矛盾。2019年3月29日,被告严慧云与原告再次为柜子摆放位置引起口角,尔后,被告严献银通知其妹夫和堂弟、妻子,总计五人,冲入原告店里,对原告店内的柜子、商品等进行打砸,并对原告进行谩骂,在此过程中,造成原告黄海蓉及店员鲁娟受伤及财产损失。事后,因二被告拒绝赔偿,故引起纠纷,现起诉来院。同时查明,2019年3月30日,因被告严献银在光谷广场二楼将原告黄海蓉经营店内一台文胸柜子推倒,导致柜子及掉落在地的文胸不同程度损坏,鉴于其违法行为,阳新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被告严献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另查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1、店员鲁娟医疗费503.00元;2、误工费1,400.00元;3、柜子5,000.00元;4、内衣损失4,030.00元。合计10,933.00元,均未提供相关财产损失鉴定,但二被告对柜子、内衣损毁部分事实予以认可,且愿意酌情赔偿。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身体、健康、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在争吵过程中,二被告将原告店内的柜子推倒砸坏,尚对原告进行谩骂,其行为导致原告黄海蓉及店员鲁娟受伤及财产损失。对此,被告主观具有过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对柜子、内衣损毁部分事实的认可,且愿意赔偿等本案综合情况考虑,故酌情考虑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柜子修复费、内衣折旧计4,0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献银、严慧云于2019年7月20日前向原告黄海蓉书面赔礼道歉;
二、被告严献银、严慧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海蓉医疗费、误工费、柜子修复费、内衣折旧等合计4,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海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被告严献银、严慧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148元,款汇至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明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