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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2民初1687号

李婷婷与张鹏、枣庄市麦田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婷婷;张鹏;枣庄市麦田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402民初1687号

原告:李婷婷,女,汉族,1983年11月26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国,枣庄薛城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鹏,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市麦田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建设路**沿街门市德仁俊园南数第**。

法定代表人:梁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芹,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婷婷与被告张鹏、枣庄市麦田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婷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国、被告枣庄市麦田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和被告张鹏解除购房合同偿还原告首付款19.5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被告张鹏承担违约金9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枣庄市麦田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中介费4700元;3.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2日,原被告通过枣庄市麦田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中介费4700元,合同约定原告交付给被告购房定金和首付款共计19.5万元,被告在收到首付款后15日内还清房屋贷款,解除抵押并协助过户。原告于2019年1月12日已经将首付款19.5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至今没有还清房贷和解除该房抵押,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找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履行合同,并拒绝退还首付款。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张鹏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应诉答辩。 被告枣庄市麦田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按合同规定不存在过错,按照合同规定佣金是不予退还,但是原告确实购房不成,我们虽然没有过错,但是我们愿意返还给原告佣金4700元。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及复印件;2.《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合同》;3.不动产登记书复印件;4.被告张鹏结婚证复印件一份;5.定金收到条一张;6.购房首付款收条一份;7.补充协议书及承诺书一份;8.录音光盘一份;9.麦田房产中介收据一份。 被告枣庄市麦田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张鹏未到庭,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质证,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23日,原告李婷婷(乙方)通过枣庄市麦田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甲方)签订的《枣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被告张鹏(甲方)将位于君山路中天步行街C栋住宅(现15号楼)北1单元5层西户的房屋[产权证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1002224号]以475000元出售给原告李婷婷(乙方);合同签订时,乙方付给甲方购房定金2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把房屋产权变更到乙方名下;乙方在过户当日把购房首付款(含定金)250000元付给甲方;如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转让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照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该房屋成交总价0.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合同,本合同解除的,除遵守定金法则外,违约方还须向守约方支付该房屋成交总价10%的违约金等内容。同日原告李婷婷(乙方)、被告张鹏(甲方)、被告枣庄市麦田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一份,在合同的第一条第2项中约定:“甲乙双方应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向丙方各支付合同约定总房款的1%服务佣金”。 2019年1月12月,原告李婷婷与被告张鹏签订的《补充协议及承诺书》中约定:原告李婷婷自愿将19.5万元购房款作为首付款于2019年1月12日支付给被告张鹏,被告张鹏承诺收到该款项后十五日内到相关机构还清贷款并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如未还清贷款,导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每逾期一日,需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赔偿金,并应继续履行,逾期超过十五日后,甲方仍未履行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赔偿金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承担相当于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以及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合同中甲乙双方承诺:“甲乙双方若因此产生纠纷与枣庄市麦田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无关,中介已告知买卖双方相关风险”。 原告李婷婷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23日支付给被告张鹏定金20000元,2019年1月12日,支付被告张鹏购房首付款175000元。2018年12月23日原告李婷婷支付枣庄市麦田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介费4750元。被告张鹏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李婷婷与被告张鹏签订的《枣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承诺书》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原告李婷婷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包含定金在内的195000元的购房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张鹏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李婷婷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枣庄市麦田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退还原告李婷婷中介费4700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婷婷与被告张鹏就市中区君山路中天步行街C栋住宅(现15号楼)北1单元5层西户房产签订的《枣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S0000677)及《补充协议及承诺书》; 二、被告张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婷婷购房款195000元; 三、被告张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支付原告李婷婷违约金95000元; 四、被告枣庄市麦田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婷婷中介费4700元。 案件受理费5720元,减半收取2860元,保全费1495元,共计4355元,由被告张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