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081执恢1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王洪林,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文安县。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文安县。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王洪林、王建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庆明
审判员 郑善利
审判员 刘贺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