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1081执恢142号之二

刘广东、王洪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广东;王洪林;王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081执恢1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王洪林,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文安县。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文安县。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王洪林、王建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庆明

审判员  郑善利

审判员  刘贺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