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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02财保1669号

张全芳、方长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全芳;方长龙;沈阳泰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02财保1669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817790764H。

负责人:张猛,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昀鸰,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月,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张全芳,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

被

申请人:方长龙,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

申请人:沈阳泰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0080557F。

法定代表人:费波。现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提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1852元,退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审判员  李学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娇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