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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执恢699号

凌吉芳、王海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凌吉芳;王海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恢699号申请执行人凌吉芳,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王海清,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4民初79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清银行存款292880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2928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