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恢699号申请执行人凌吉芳,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王海清,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4民初79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清银行存款292880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2928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