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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4执1191-3号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4执119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学,男,系园区支行副行长。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马帅,男,生于1982年2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帅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马帅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襄阳牡丹支行的账号62×××71。现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帅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襄阳牡丹支行的账号62×××71存款7543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振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