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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8执63号之一

黄振江、石家庄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振江;石家庄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28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振江,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

被执行人:石家庄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258号佳泰大厦2009

法定代表人:李思怡。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沧仲裁秘字第0174号纯裁决书,向被执行人石家庄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家庄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本案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王集乡开发的王集新村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强

审 判 员  刘世春

人民陪审员  黎胜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官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