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28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振江,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
被执行人:石家庄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258号佳泰大厦2009
法定代表人:李思怡。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沧仲裁秘字第0174号纯裁决书,向被执行人石家庄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家庄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本案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王集乡开发的王集新村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强
审 判 员 刘世春
人民陪审员 黎胜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官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