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9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柏茂根,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执行人蔡高明,男,1964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申请执行人柏茂根与被执行人蔡高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苏0991民初77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蔡高明欠原告柏茂根劳务款215000元,被告蔡高明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6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6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6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剩余全部款项,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告蔡高明有一期未按第一条约定履行,原告柏茂根可立即申请法院执行全部未付款项,被告蔡高明并需承担未偿还款项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若被告蔡高明在2019年1月30日前与相关征收部门就其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伍东村三组89号的房产签订拆迁协议,原告柏茂根可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215000元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01元,减半收取3901元,由被告蔡高明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蔡高明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进行网络查询,未能发现有相应财产,对被执行人蔡高明的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由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由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为华
审 判 员 周洪庆
代理
审判员 缪大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