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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6执3049号之一

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王史山村村民委员会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王史山村村民委员会;北京碧野天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6执30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王史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王史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宗明,村主任。

被执行人:北京碧野天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王史山村村委会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春有,总经理。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的(2019)京0116民初7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北京碧野天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前给付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王史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费123200元。因北京碧野天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王史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北京碧野天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本院已冻结北京碧野天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北京碧野天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全部案款均未执行。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王史山村村民委员会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王史山村村民委员会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碧野天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王史山村村民委员会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碧野天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碧野天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周忠良

审判员 朱洪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京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