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2502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宋万宝,男,蒙古族。
被执行人:孙明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万宝与被执行人孙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万宝依照(2018)内2502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欠款710593元及利息。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2019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有一辆车牌号为蒙D85V55中华牌汽车以及一辆蒙DU0662起亚牌汽车,本院对其户籍予以查封但因车辆无法找到故无法处置。本案现尚有710593元及利息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依丽娜
审判员邓燕
审判员杜鹏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琪 哈 日 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