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02执915号申请执行人孟繁京,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孟繁粤,住齐齐哈尔市。孟繁京与孟繁粤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孟繁京依据(2019)黑02民终2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繁京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黑0202执9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田冬梅
审判员 杨文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