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3执3934号 申请执行人唐良兵,男,汉族,1977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 被执行人周旋,男,汉族,1985年6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7)粤1973刑初2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刑终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9年3月12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55811.19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永强
审判员 梁 晨
审判员 莫芷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汝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