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82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胡梦林,男,3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程鹏,男,2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胡梦林与程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程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6800元、受理费250元、执行费152元。被执行人程鹏拒绝履行,决定拘留其15天,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家属履行案款6000元。剩余案款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程鹏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工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茹志伟
审判员 苗 旺
审判员 申光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