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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7524民督5号

刘宏伟、赵秀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亚布力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12-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刘宏伟;赵秀君;王广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亚布力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7524民督5号

申请人:刘宏伟,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黑龙江省。

申请人:赵秀君,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黑龙江省。

被

申请人:王广成,男,56岁,汉族,个体户,现住黑龙江省。本院受理申请人赵秀君、刘宏伟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9年5月22日发出(2019)黑7524民督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广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王广成离开住所地,去向不明,查找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年5月22日(2019)黑7524民督5号支付令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573.0元,由申请人赵秀君、刘宏伟承担。

审判员  张明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曲洪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