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40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B座902/906室内)
被执行人:抚顺市易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十一道街**楼****div>本院在执行(2018)辽0402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工作,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抚顺市易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理财产品、保险等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后,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另,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抚顺市易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限制高消费的决定。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夏立军执行员 王立伟执行员 关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盛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