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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6执176号

贾娟、袁彦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娟;袁彦华;刘印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6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贾娟,女,1973年7月9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袁彦华,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刘印生,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娟与被执行人袁彦华、刘印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袁彦华、刘印生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此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袁彦华、刘印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和2019年6月12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袁彦华、刘印生名下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查明袁彦华名下有鲁P×××**号桑塔纳轿车一辆,但未发现车辆下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因该车已无处理价值不要求对该车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袁彦华、刘印生名下收益类保险及不动产登记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刘印生在高唐县北湖路1069号蓝天花园11#楼1单元201室房产一套(权证号:11-010**),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另袁彦华曾经以其在高唐县尹集镇桃园新村西的一处厂房(12间)和平房(12间)和贾娟等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书,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本案对上述房产轮候查封,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和网上拍卖、变卖,均流拍,流拍后各个债权人对是否接受以物抵债无法达成一致,包括本案在内均无法就个案单独以物抵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袁彦华、刘印生住所地高唐县蓝天花园小区和小区所在山东省高唐县鱼丘湖街道鱼丘湖社区进行社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袁彦华、刘印生的生活居住、工作、收入等情况,未发现其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袁彦华、刘印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张建华

审判员  韩保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