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322民初2055号
原告: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徐俊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胜,男,195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梨树县。
被告:杨帅,男,1992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高艳,女,1995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高秀宝,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张春华,女,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原告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杨帅、高艳、高秀宝、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告高秀宝、高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春华、杨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帅、高艳立即给付欠款本金50000.00元及月利1.2分,利息结算到此款全部给付为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秀宝、张春华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5日被告杨帅、高艳由被告高秀宝、张春华担保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并签订社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利1.2分,逾期未还追加50%利息,到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处要取此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无奈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高艳辩称,我和高秀宝是父女关系,我和我爸是相互担保,各借50000.00元,我爸和孙守忠是朋友关系,我也认识孙守忠,就给担的保,这些年社里没管我要过钱,我以为他都还了,钱我没花到,我不同意还钱。高秀宝辩称,这笔钱是孙守忠用我名字贷的,钱我没花,字是不是我签的记不清楚了,我和我女儿是相互担保,各借50000.00元,我和孙守忠是朋友关系,这些年社里也没找我要过钱,当时我以为他都还了。我没用到钱,我也不同意还钱。张春华、杨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秀宝、张春华系夫妻关系,杨帅、高艳系夫妻关系,高秀宝系高艳之父。2016年2月5日,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杨帅、高艳、高秀宝、张春华签订《社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杨帅、高艳向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2月5日,借款月利1.2分,逾期按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高秀宝、张春华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2年,借款期满后,杨帅、高艳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杨帅、高艳之间借贷关系清楚,杨帅、高艳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高秀宝、张春华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秀宝、张春华免除保证责任。综上所述,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杨帅、高艳给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高秀宝、张春华免除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杨帅、高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起,按本金500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
二、高秀宝、张春华免除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杨帅、高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瑞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