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02执1354号
申请执行人:王守春,男性,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绥化市宝山镇
被执行人:侯伟,男性,1975年7月6日出生,住绥化市建设街
被执行人:夏俊成,男性,1961年8月20日出生,住绥化市宝山镇
被执行人:蔡成龙,男性,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绥化市宝山镇
被执行人:姜海波,男性,1974年6月14日出生,住绥化市奋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守春与被执行人侯伟、夏俊成、蔡成龙、姜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1202执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兆学
审判员 范忠林
审判员 柳长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