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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02执1354号

王守春申请侯伟、夏俊成、蔡成龙、姜海波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守春;侯伟;夏俊成;蔡成龙;姜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

裁判文书全文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02执1354号

申请执行人:王守春,男性,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绥化市宝山镇

被执行人:侯伟,男性,1975年7月6日出生,住绥化市建设街

被执行人:夏俊成,男性,1961年8月20日出生,住绥化市宝山镇

被执行人:蔡成龙,男性,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绥化市宝山镇

被执行人:姜海波,男性,1974年6月14日出生,住绥化市奋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守春与被执行人侯伟、夏俊成、蔡成龙、姜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1202执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兆学

审判员  范忠林

审判员  柳长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