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黑0231执648号于海洋:本院执行的于海洋罚金一案,被执行人于海洋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金额5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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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于海洋罚金执行裁定书
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黑0231执648号于海洋:本院执行的于海洋罚金一案,被执行人于海洋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金额5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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