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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1执28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林少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林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21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住所地赣州市赣县梅林镇赣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160286407L。 法定代表人刘建章,行长。 被执行人林少平,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生,住赣州市龙南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6)赣0721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林少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2019年1月18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4月3日网络查询其银行仅有300余元及没有房产,虽有车辆但已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变现。2019年6月2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192511万元,截至2019年6月22日已执行到位0万元,未执行1.192511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6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721执283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晓明

审 判 员  肖 锋

审 判 员  赖远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

书记员  张程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