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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1执210号之一

马君、天津市大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君;天津市大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富深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1执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君,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大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中联产业园**楼B489,现经营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天汇广场A座13层

法定代表人:韩富深。

被执行人:韩富深,男,194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大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红桥区本院在执行马君与天津市大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富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津010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车管所、工商总局,被执行人名下有退休金账户,本院已冻结,因余额较少,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本案暂无执行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元 晶

审判员 孔 敬

审判员 沈伟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