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03民初2363号
原告: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区经济开发区铁云路**。
法定代表人:周观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文,江苏大业天平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晨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双马石路**。
法定代表人:缪志文。 原告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晨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江西晨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法取得联系,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宋永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