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民初8443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被保全人):何大艺,男,壮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名都苑住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75********。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警备区,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沈彪,司令员。 被保全人何大艺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警备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桂0107民初844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价值1184322的财产,现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警备区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何大艺据此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广西桂中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何大艺名下价值118432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警备区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355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金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