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1702执1722号 杨亚兵、王冬冬、杨国安: 你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702民初321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心支公司于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杨亚兵立即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0000元; (2)被执行人杨国安、王冬冬承担连带责任; (3)承担案件受理费1172元,本案执行费50元; (4)交纳执行款账户: 开户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账户名称: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570066710300000106101003979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陈涛联系电话:0566-22××××3 本院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8号 邮编:247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