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28民初2353号
原告:金乡县岳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兴商贸城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95101292XT。
法定代表人:白连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飞(特别授权),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金乡县岳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金乡县。
被告:田素思,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原告金乡县岳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胜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金乡县岳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金乡县岳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岳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乡县岳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增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