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执39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718P。
负责人:赵平,六安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健,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龙龙,该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潘自林,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黄继林,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买受人:彭育芹,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号。 买受人彭育芹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六安市××水厂以东、淠河干渠以北××中央公馆××#楼××室,成交价为*****元人民币。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潘自林、黄继林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水厂以东、淠河干渠以北××中央公馆××#楼××室住宅归买受人彭育芹所有。 二、买受人彭育芹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手续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