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602民初1215号

防城港启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申鑫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防城港启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鑫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602民初1215号

原告:防城港启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090746315F。

法定代表人:桑博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秦,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星安,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申鑫宁,男,汉族,1999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原告防城港启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申鑫宁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防城港启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防城港启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启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防城港启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训杰

书 记 员  杜奎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