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宁0106执1457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才,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范建平,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8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2544元(含执行费530元),未执行标的425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范建平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8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立军
审判员 马君平
审判员 秦慧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竞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