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724民初1235号
原告:杨生录,男,1970年2月出生,住高台县。
被告:薛强,男,1982年8月出生,住高台县。
被告:薛新荣,男,1956年12月出生,住址同上。系薛强父亲。 原告杨生录诉被告薛强、薛新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生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担保履行的银行借款本息39915元、诉讼费395元、利息5792元(按照年利率7.995%自2017年6月11日至2019年3月28日),总计46102元,以后利随本清;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日,被告薛强以种植为由向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贷款100000元,原告及许国银、祁彦合提供连带保证。被告薛新荣为担保人的担保债务以其土地提供物的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薛强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对原告提起诉讼,经调解原告通过贷款方式清偿被告薛强贷款本息39915元,承担诉讼费395元。现依法提起追偿请求。 被告薛强辩称,原告给我担保贷款以及还款的事实属实。但我父亲给原告出具承诺书我不知情,应属于无效。我是贷款人,原告主张的借款本息39915元、诉讼费395元,我可以在服刑期满后五年内还清,但不同意承担其他利息及我父亲承担责任。 被告薛新荣辩称,对原告起诉给薛强担保贷款及还款的事实无异议。原告主张的借款只能待薛强服刑期满后逐步偿还,我现在年老还照顾孙子,没有偿还能力。 原告针对诉讼请求及主张事实进行了举证,本院依法组织质证,被告薛强、薛新荣对原告出示的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交纳诉讼费的银行(回单)、(2016)甘0724民初2864号民事调解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出示的《承诺书》,被告薛强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被告薛新荣认可签字、捺印,但提出非其真实意思,而是对方预先写好让其所为。经查该《承诺书》内容虽然不是被告薛新荣本人书写,但其在承诺人一栏签字、捺印,该行为应当视为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故《承诺书》依法予以确认。证明被告薛新荣向原告作出“自愿承担杨生录等为薛强担保贷款壹拾万元整”的意思表示。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2年,原告等人为被告薛强向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担保贷款100000元。2014年7月2日,贷款到期后双方办理了续贷,续贷到期后,因剩余贷款本金33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还,出借人于2016年10月27日对原告提起诉讼,案经审理作出(2016)甘0724民初2864号民事调解书,由杨生录偿还出借人本金33000元、利息6844元,于2016年11月25日还清,案件受理费394元由杨生录承担。2017年6月11日,原告偿还出借人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息39915.11元、诉讼费395元。 另查明,2014年3月3日,被告薛新荣向被告薛强贷款担保人原告等作出承诺“我自愿承担杨生录、祁彦合、许国银为薛强担保贷款壹拾万元整”等内容。
本院认为:原告杨生录给被告薛强向银行担保贷款,被告薛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向债权人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薛强偿还担保借款的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薛新荣虽然不是借贷合同当事人,但其作为第三人向原告作出承诺,自愿承担原告等人为被告薛强担保贷款壹拾万元整,其行为系债务加入,应当在承诺的借款本金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贷款偿还被告贷款利息的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强、薛新荣共同偿还原告杨生录担保偿还薛强的借款33000元; 二、被告薛强偿还原告杨生录贷款利息6915元、诉讼费395元,并且自本判决生效起按照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2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被告薛强、薛新荣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连同给付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预收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杨生录4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建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雅楠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