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恢298号之一
申请人:康大为,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康家跃,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系康大为父亲。
被执行人:黄学滕,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周代生,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9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黄学滕、周代生欠申请执行人955375元及逾期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执行费12903元、黄学滕负担诉讼费149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学滕、周代生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968278元及逾期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学滕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491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仇雪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