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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执恢338号

宋雪静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刘凯;宋雪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宋雪静,女,1989年5月24日出生买受人杨树海,男,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字00466号执行证书,于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4日,在京东网上依法对被执行人宋雪静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路84号楼2层4-201的房产(含结构、装修及附属于房屋的设施设备部分,不含可移动的家具及装饰品等)进行了拍卖。2020年6月4日,杨树海以197.1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路84号楼2层4-201的房产(含结构、装修及附属于房屋的设施设备部分,不含可移动的家具及装饰品等)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树海所有,宋雪静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杨树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执3959号裁定书对宋雪静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路84号楼2层4-201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房字第XXXX号的继续查封)。

四、将宋雪静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路84号楼2层4-201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房字第XXXX号)过户至杨树海(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丰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逢运 百度搜索“”